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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向传销者出租房屋最高罚50万
发布:2007-09-30 | 作者:廖爱玲 | 来源: 新京报 | 查看:

        面对近期屡禁不止的传销,北京市工商局向全市居民、房屋出租单位发出了公开信。昨天下午,崇文工商分局将这些公开信首批向市民发放,特别提醒将严查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对房屋出租者最高可罚50万元。

  市工商局在公开信中指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5万至50万元的罚款。

  房屋出租者如果发现有经常性的人群聚集、讲课、培训等活动,有涉嫌传销的种种迹象,应及时向12315举报。

  此外,北京市消协昨日发布特别警示: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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