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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设局牟利 三青年异地传销获刑罚
发布:2007-10-17 | 作者:王忠文 李瑞  |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查看:

  为了快速致富,湖北籍青年刘某三人干起了非法传销的行当,还欺骗家乡亲戚朋友等来到河南省安阳市共同参与传销。结果是牟利不成反而害人害己,10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间,刘某伙同牟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三人先后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以直销天津某生物有限公司保健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在此期间,三人还以介绍工作、做生意赚大钱等为诱饵,将他们在湖北老家的亲戚、朋友、同学、熟人等多人骗到安阳,然后在他们租住的安阳市殷都区某村居民房内对这些人员进行所谓的培训“洗脑”,主要讲授公司管理制度、资金分成、如何发展业务等课程。

  培训过程中,对积极性较高的被骗人员许诺,只有在交纳2800元“入门加盟费”后才可以成为公司业务员,然后才可以去发展下线开展业务从而享受公司高额提成。出于谋取高额利润回报的目的,其中12人当场交纳了入门加盟费并拿到公司产品,靠这样的方式,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基本形成层层发展的公司传销网络。

  一年时间内,刘某三人在进行非法传销经营活动中,刘某发展下线8名,非法经营数额22400元。除去对需要产品的下线人员仅给一套价值500多元的产品并对部分业绩突出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外,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7600元。牟某、余某两人共发展下线9人,非法经营数额25200元,其中牟某非法获利15200元,余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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