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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引入刑罚制度打击层压式传销最高判囚十年
发布:2007-10-25 | 作者:佚名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查看:

        近日,为加强打击扰乱市场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层压式传销活动,澳门特区政府特修改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违法行为的[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号]法律的法案,法案除进一步厘定层压式传销活动外,亦引入刑事处罚制度,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科处十年徒刑。

  据了解,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近日率领属下官员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引介有关修改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的违法行为[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号]法律的法案,以禁制层压式传销。

  陈丽敏指出,近年澳门经济迅速发展,营销模式日趋多样化,但一些不正规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其中层压式传销不仅令市民在经济上受损,更衍生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有迫切需要完善现行法制,加强打击扰乱市场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层压式传销活动。

  法案建议在[第六/九六/M号]法律中增加[第二十八─A条]规定:“凡以层压式传销活动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而发起或组织出售财货或服务,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于一百二十日罚金”。如犯罪所引致的总财产损失属巨额(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a项,指超过澳门币三万元),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如属相当巨额(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b项,指超过十五万元),则处两年至十年徒刑。

  另外,法案亦建议增加[第四十五──A条] 规定:凡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进行财货或服务交易;在上述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中,参加者是否能取得利益,主要是取决于参加者招揽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的新参加者人数,而非取决于参加者或新参加者实际销售的财货或服务的数量;以及参加者于加入连锁网络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之时或之后,须支付一笔款项、提供服务、负担债务,或须购买指定数量的物料或服务供教学或培训之用,又或在没有公平的退货保障下,以特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财货,均视为层压式传销活动或类似形式的销售活动。

  对于有议员担心刑事处理司法程序很长,违法公司有可能在这期间继续运作,以及参与但属被骗人员可能会被一并处罚等问题时,特区政府代表表示:法官可以强制涉案法人不可以参与其它活动,若不遵从,将以违令罪处之。对于违法者,法案已作了清晰的介定,至于单纯受骗人并不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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