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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 商资函[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明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进行认可或确认。为统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或确认函的格式,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格式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时,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格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向商务部出具书面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 该书面确认函可以只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内贸处的公章,但必须有“该确认函已得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的表述。 三、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附件1 附件2 |